(一)概述
2006年6月,北京市友谊医院热带病门诊接诊了一位病人。该病人因为在北京蜀国演义酒楼食用由福寿螺加工制作的“香香嘴螺肉”(凉拌螺肉),而患上广州管圆线虫病。随即,北京出现多例因食用福寿螺而患广州管圆线虫病的病人。而调查发现,正是因蜀国演义酒楼在加工福寿螺时,未彻底加热导致螺肉中广州管圆线虫未被杀死,引起北京爆发广州管圆线虫病。
(二)2006年中国北京福寿螺事件的主要过程
福寿螺在1981年引入中国。其肉质细嫩鲜美,含有丰富的蛋白质、胡萝卜素、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是餐桌上的佳肴,由于含脂量低,是高血压、冠心病患者的优质滋补品。另外,它还是一些珍贵水产动物的饲料。福寿螺个体大、食性广、适应性强、生长繁殖快、产量高,中国各地均有养殖。食用未充分加热的福寿螺,可能引起广州管圆线虫等寄生虫在人体内感染。
而管圆线虫病是由于鼠类的心、肺部寄生线虫寄生在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所致。可发生脑膜脑炎。食用生的或加热不彻底的福寿螺后即可被感染,可引起头痛、发热、颈部强硬等症状,严重者可致痴呆,甚至死亡。
2006年夏天,北京先后有160人在蜀国演义酒楼食用了看似美味可口的“凉拌螺肉”而患上了“广州管圆线虫病”。原来,北京蜀国演义酒楼为了降低成本,暗地里凉菜“香香嘴螺肉”(凉拌螺肉)的原料海螺换成淡水福寿螺,而且加工不彻底,导致福寿螺内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没被杀死进入人体。这就是轰动一时的“福寿螺事件”。
事后蜀国演义酒楼对外一直承诺负责到底,同时于2006年11月被北京市卫生局罚款41万余元。但是问题似乎并没有得到顺利解决,蜀国演义最终陷入了一系列诉讼旋涡中。2006年12月,台湾的杨先生将蜀国演义告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索赔30余万元,成为首例诉讼。2007年1月,先后又有近20名患上“广州管圆线虫病”的消费者,分别将蜀国演义黄寺店和劲松店告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和朝阳区法院。
2007年3月14日,在“福寿螺事件”中患上“广州管圆线虫病”的马女士诉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经法院电话传唤,蜀国演义一方无人到庭,因此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于当庭作出“福寿螺事件”的首例判决,蜀国演义公司被判赔偿马女士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5万余元。法庭上,原告马女士认为,被告蜀国演义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卫生及安全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在本案中,蜀国演义的过错行为导致其损害事实及结果的发生,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
(三)2003年中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调查及各方反应
1.福寿螺事件的调查过程
在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开始了紧急调查,并在福寿螺中检测出病源。据了解,6月25日,北京友谊医院临床医生到西城区北京蜀国演义酒楼和该酒楼朝阳区劲松分店紧急调查,发现该酒楼销售的“凉拌螺肉”为“福寿螺”,并检测出在12只螺中有2只有广州管圆线虫幼虫。根据患者共同就餐史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临床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
卫生局昨天发布消息说,被诊断出的这23例患者,均有在西城区北京蜀国演义酒楼和该酒楼朝阳区劲松分店的就餐史,其中,重症病例5例,无死亡病例。目前治愈出院3例、自愈2例。患者分别收住在友谊医院、航空工业中心医院、北大医院和309医院。目前已经有3人在友谊医院治愈出院,剩下有17名患者在友谊医院、3名患者在航空工业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北京市卫生局已经指定北京友谊医院为治疗广州管圆线虫病定点医院。
2.各方反应
店方:不在乎卫生局的通报
记者来到蜀国演义位于劲松桥东南角的分店了解情况,该店3名服务员表示该店根本就没有“福寿螺”,而一位男性服务员告诉记者说:“这里的‘福寿螺’都是加热食用的,没有凉拌的。”
记者又来到该店二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女主管表示从来没有过“凉拌螺肉”这道菜,并表示不在乎卫生局发布的通报信息。当记者要求与该店的店长或经理进行联系时,该店的服务人员和主管都说经理不在,并拒绝提供经理的联系方式。此时正值晚上6点半,该饭店内已是食客云集。
患者:我们要起诉蜀国演义
“听说他们已经把菜单都换了,没有‘凉拌螺肉’这道菜。”一位患者表示,一个月前,他在蜀国演义劲松东南角的分店吃了“凉拌螺肉”,回来以后就感到剧烈的头疼,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广州管圆线虫病。
卫生局:给市政府写了报告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经停掉了西城区北京蜀国演义酒楼和该酒楼朝阳区劲松分店销售的问题“福寿螺”,“事前他们并不知道‘福寿螺’有问题,没有必要查封这两家店”。她告诉记者,由于广州管圆线虫病属于非法定报告疾病,所以目前没有上报到卫生部,但他们已给北京市政府写了报告。
专家:熟“福寿螺”不会引发病症负责治疗的北京热带医学研究所所长助理阴赪宏博士告诉记者,广州管圆线虫病的罪魁祸首主要是“福寿螺”。由于凉拌螺肉大多被广州管圆线幼虫污染了,再加上生吃或半生吃,造成这种病症是必然的。熟的“福寿螺”不会引发该病症,该病不会造成人人传染。阴赪宏博士表示,广州管圆线虫病是可以预防的,不要吃生的或未熟透的肉类食品,切忌吃生的末煮的淡水鱼、虾、螺、蟹、蛙、蛇等食物。
(四)管圆线虫病的特点及预防措施
1.广州管圆线虫病特点
广州管圆线虫病是我国较常见的一种蠕虫蚴移行症,病原体为广州管圆线虫幼虫或成虫早期(性未成熟)阶段。临床上较常发生内脏,尤其是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导致发热,头痛,呕吐,抽搐、昏迷等嗜酸性粒细胞增多性脑膜脑炎或脑膜炎。该病为食源性寄生虫病的一种,又名嗜酸性粒细胞增多性脑膜炎。该病主要是因进食了含有广州管圆线虫幼虫的生或半生的螺肉而感染。如今已被列为国家新发传染病。这是一种以病原名称命名的疾病。
2.临床表现
广州管圆线虫病潜伏期为1~25天,多为7~14天,儿童的潜伏期较成人短三天左右。由于中枢神经系统的病变较明显,症状较重,故临床病例以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炎症表现居多,占50%以上,常以持续性头痛、全身酸痛、食欲下降、恶心、呕吐、精神异常为主要临床表现。头痛剧烈而脑膜刺激征则常较轻,部分患者可出现发热、皮疹、表情淡漠、局部皮肤痛觉过敏、胸痛;30%患者出现肢体感觉减退、痛觉过敏、轻度至完全瘫痪,大小便失禁,视力减退,第Ⅱ,Ⅲ,Ⅳ,Ⅵ和Ⅶ对脑神经损害征,嗜睡与昏迷等脑膜炎表现;早期眼底检查多无异常,后期则可出现视盘水肿,视网膜静脉扩张,然而,很少发现皮下游走性肿块。
3.广州管圆线虫病的预防
对于广州管圆线虫病的预防,主要是不吃生或半生的螺类或鱼类,不吃生菜、不喝生水;还应防止在加工螺类的过程中受感染。
(五)北京福寿螺事件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及措施
1.食品安全各环节的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可以说从食品生产的源头一直到销售,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食品安全的隐患。
(1)食品源头污染的问题。由于我国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农业化肥、农药用量剧增,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使土壤中农药及药物残留严重,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等,从源头上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2)食品加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食品加工企业未能按照工艺要求操作。如2004年发生的阜阳劣质奶粉案,主要是部分生产厂家以各种廉价的食品原料如淀粉、蔗糖等全部或部分替代乳粉,再用奶香精等添加剂进行调香、调味制成的,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添加婴儿生长发育所必需的维生素和矿物质。(2)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而引起食品安全问题。(3)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带来的一些问题。
(3) 食品流通环节的问题。目前在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中,流通领域是个薄弱的环节,仓储、储运、货柜达不到标准,致使许多出厂合格的产品,在流通环节变成不合格的,甚至成为腐烂变质的食品。同时,由于管理不善,一些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商店出售。
(4)违法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由于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谈薄,更有良知缺乏的问题,违法生产经营造成的危害相当严重。如用有毒甲醛发泡海产品,用有毒化学品处理水果保鲜,银耳用有毒的硫磺增白,猪肉在注水的同时加入化学药品等等。
2. 食品安全监管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不合理。据了解,当前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部门和机构有10个左右,这种分段监管模式不能快速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于各部门职能所限,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发生后,各部门本能地处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突发事件的及时调查和处理,经常需要各环节的密切配合,在相关部门采取行动前,就需要信息的沟通和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不然会影响突发事件的及时查处。
(2)要加强对农产品源头的监督和管理,将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延伸到农业生产过程和农产品初加工的监管上,杜绝不安全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和用于食品加工,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化肥、农药和禁用化学品的行为,大力提倡有机农产品和绿色农产品。
(3)目前执法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处理力度不大,5万元最高罚款导致了违法成本较低,对一些违法人员的震慑力不够。需要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即第一责任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因为他有责任保护食品安全,这样也可以从源头上促进食品安全。
(4)现阶段我国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虽然国家去年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在逐步加大立法工作,但是依然有很多执法空隙和安全隐患。尽快出台食品安全法,是很多专家的共识。
(5)要通过食品安全法的制订和实施,以解决现行法规将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分散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相互之间缺少协调配合、法律条文冲突、内容缺失等问题。食品安全立法不能服务于政府部门现行的职权划分,而应当服务于保障食品安全这个最根本的目的,应当按照食品的基本类型来设计科学的监管模式。必须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体,其他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包括食品安全技术规章和标准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不一致,可由法律授权地方在某些领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以往在食品行业有不良记录的人限制或禁止其进入同类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如何及时得到相关赔偿,在现有体制下,这正是棘手难题。有专家认为,由于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和重大性,可以参考国外一些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做法,设立赔偿基金。比如从现行生产企业交纳的税收中,专门支出一部分作为基金。一旦认定食品安全问题,可第一时间垫付,以及时满足受害者所需
3.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经验
美英等发达国家认为,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除了制定完善标准,建立检验检测体系,组织、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方面的科研和合作外,它们更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加强监督检查。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主要和最经常的手段,目的在于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
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因销毁不合格食品而产生的费用由食品的所有者承担。
及时向公众公布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美英等国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在食品安全方面更为突出。英国《1999年食品标准法》就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观测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可向公众公布;同时,还可就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方面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向公众提供建议。这种制度不仅有效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且在客观上也导致了违法者商誉下降,其产品难以销售,不啻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美国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以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训练和公众正确处理食品的教育,并建立了全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从而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