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陈化粮是指长期储藏后已发霉变质,不能直接作为口粮的粮食,其中含有能让人在24周内迅速致癌的黄曲霉素。2004年,大量陈化粮进入一些不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不法商贩对其进行漂洗、磨光后或者掺杂在好大米里销售到工地、学校等场所,更有商贩称之为“民工粮”。此事引起了国家高层的关注,各地政府部门随即刮起一股地毯式搜查陈化粮的风暴。据媒体报道,全国十多个省市粮油批发市场均发现有陈化粮销售。多年沉淀的陈化粮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二)2004年中国陈化粮事件的主要过程

2001年,为了规范市场监管,当时的国家计委等五部委颁布了《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确定陈化粮的用途主要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不能进入口粮市场。购买陈化粮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规定》指出:“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工商部门组织陈化粮定向销售,并选择一些规模较大、生产运营正常、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企业授予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规定》还强调:企业购买的陈化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能转让、倒卖;如该企业出现倒卖的情况,立即取消其购买陈化粮的资格。另外,陈化粮的购买只能通过粮油市场的统一竞价拍卖,且实行预收保证金制度。

2003年6月,粮食收购市场开始实行“两放开”政策,即全面放开粮食收购价格,不再按“保护价”收购余粮,实行随行就市收购;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支持和鼓励包括个体粮商在内的各类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这项改革搞活了粮食流通市场,但“粮食放开后,对粮食市场的宏观管理尤其是对各种性质的粮商的监管措施没能跟上,以至于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质量安全’问题”。

2004年,全国10多个省市的粮油批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民工粮”的大米,这种米颜色发黄,价格比一般大米竟然便宜三分之一左右,因主要销往工地而得名“民工粮”。据湖北省监利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负责人蔡卫洪介绍,“1斤陈化粮进价约0.4元,而大米虽各地价格不同,但都在1元以上。1斤陈化粮可以加工成大约0.65斤“大米”,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糠粉、碎米还可以抵消掺入大米的费用,因此陈化粮加工成的“大米”每斤的利润就超过了0.1元。数量大了,利润自然也就大。这就是很多人铤而走险的原因。”陈化粮大量流入口粮市场,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

2004年,全国各地查获大批非法倒卖陈化粮。

银川:5月13日,银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通过一家中学食堂为线索,查到灵武市桂林精米加工厂,现场查获5吨多不合格大米和20吨尚未加工的陈化稻谷。

宁夏:2002年至今年5月,宁夏总共以拍卖方式拍卖陈化粮13万吨,实际交割出库10万吨。工商部门调查,其中流入市场非法倒卖的约有2万多吨。

山西平地:7月30日,平地一工地发现陈化粮,已经食用近1000公斤,执法人员正在追查进货渠道。

湖南衡山:4至6月,衡山县陈粮销售领导小组在明知即将拍卖的粮食属陈化粮的情况下,未在陈粮拍卖会上公布该批陈化粮的真实状况,使1071吨陈化粮被当作陈粮流入市场。

北京:北京市的锦绣大地、大羊坊、新发地、岳各庄、水屯、六里屯等粮油批发市场,出现了陈化粮。据有关人员估计,北京每年被民工吃掉的陈化粮多达万吨。

广东广州:广州市工商局分别在番禺、从化、增城以及开发区查获涉嫌劣质大米29.7吨,其中10吨经检测后认定为陈化粮。

广东江门:江门开平市工商局在5月下旬开展市场食品专项行动中,成功查获4宗例卖陈化粮的案件,共没收涉案陈化粮440.56吨。

广东东莞:东莞市工商局石龙分局查获陈化粮120吨,涉嫌劣质大米13吨。

山东德州:6月,一批来自黑龙江省的陈化粮在德州被查获,工商部门在案发现场依法查扣封存了陈化霉变大米13.7吨。

记者调查发现,市场上的陈化粮被商贩称为“东北米”,在北京市六里屯购买一袋“老田头”牌陈化粮,老田头在包装袋上写着“沈阳市强盛精米有限公司老田头加工厂,厂址为辽中县杨土岗镇佑户蛇村”。辽宁省辽中县的企业多为作坊,知名度不高,如果加工新稻谷,和大企业相比没有优势,利润微薄,所以当地主要以加工陈化粮为主。那里的稻子多以4年前的为主,以0.8元/斤左右的价格从外地购进。稻谷主要来源于东北三省、内蒙古、河北、山东。陈化粮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个是从粮库里直接拍得,另外就是从饲料企业或酿酒企业间接得到。这些陈化粮由加工厂加工完成后销往全国各地。

2004年7月,《中国质量万里行》第7期登载《民工命悬陈化粮》一文。7月13日、14日,《时空连线》连续播出了有关陈化粮流入各地口粮市场的调查性节目。随后,包括中央电台在内的众多国内新闻机构、网络媒体都对此事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国内几乎所有的大众媒体都参与了对陈化粮事件的揭露和批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8月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紧急通知,对加强陈化粮在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提出六条具体措施。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粮食市场稳定。各地要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维护好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三)2004年中国陈化粮事件的调查

为了彻底扭转陈化粮的失控现象,国务院有关部委高度重视,派出了6个联合调查组,于7月15日分赴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安徽七省市对陈化粮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并将追查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再不让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四)2004年中国陈化粮事件的处理

2004年7月,国务院七部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合力清理粮食流通市场,开展了以下工作:

七部委联合通知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的数量、经营主要粮食品种的数量、来源,批发和零售的渠道,批发零售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不仅要对各类所有制的粮食经营者一视同仁,而且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和加工的经营者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最高或最低库存数量,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库存等经营情况,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各类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制度也在酝酿。

各级粮食、物价、工商部门要规范、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对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哄抬价格、短斤少两、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从阳查处,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粮食的要依法取缔,维护粮食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七部委联合通知刚下发后不久,7月9日,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紧急出台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对粮商的进入资格做了严格要求。如其中的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7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研究部署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1. 大力提高食品工业水平。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鼓励和扶持名优产品生产,大力整顿食品加工业,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关闭和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工企业。

2. 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

3. 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坚决堵塞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漏洞。

4.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完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监测体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5. 坚持搞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重点抓好粮、肉、菜、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以及儿童食品等品种,重点抓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重点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等环节。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

6. 依法彻底查处大案要案。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7. 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职责。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自律作用。

8. 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9. 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10. 高度重视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既要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同日,为进一步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和使用的监管,维护市场流通秩序,严防陈化粮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粮流入口粮市场,确保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陈化粮监管等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4]19号)。通知指出:

一、严格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陈化粮粮源的管理。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负责,粮食部门积极配合。对鉴定为陈化粮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部门负责实行封存,定向加工处理,严防流入口粮市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

二、依法行政,严格审定企业购买陈化粮的资格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购粮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购买的陈化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手倒卖;严禁未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购买陈化粮或采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格认定书等方式购买陈化粮。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能授予购买资格。对于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倒卖陈化粮的,要立即取消其购买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认定资格有误的,要追究认定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处理的全程监管

陈化粮的销售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建立陈化粮销售处理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出库、运输、加工和使用等各环节的跟踪监管,从源头抓起,明确职责,监管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人。粮食部门负责陈化粮销售组织和出库环节的监管,确保按规定程序销售和出库。工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对陈化粮销售、运输、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陈化粮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质检部门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管,严禁使用陈化水稻加工生产大米及其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陈化粮销售、出库、运输、加工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和查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四、加强对粮食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目前正值暑期,气温高,湿度大,成品粮保管的难度加大,容易发生霉坏变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大米等粮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黄曲霉毒素等危害人民健康的卫生指标的监测,严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粮油食品投放市场,确保广大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加强陈化粮销售处理的监管,严防陈化粮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粮流入口粮市场,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粮食市场稳定,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工协作,落实责任,派出监督检查小组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切实维护好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利益。

推荐文章

发表评论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