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从1910年起,日本富山平原的神通川流域的神冈矿山把采矿过程中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河川中,采矿废渣未经处理直接堆积,导致含镉废水直接、长期排放至周围环境,污染了神通川当地水域和土壤,逐渐当地居民发现该流域捕鱼量减少、水稻普遍生长不良。至2011年12月底,确诊患者196名,目前在世4名,还没有治愈的病例。“痛痛病”事件经历了发生、发现、研究、治疗四阶段,事件的研究和解决过程也是政府、企业、公众逐渐认识到镉污染危害进而从制定防治措施的过程。
(二)日本富山县痛痛病事件的主要过程
神通川横贯日本中部富饶的富山平原,滋养着两岸的世代人民。2O世纪初,神通川里的鱼开始大量死亡,两岸稻田也开始大面积减产。更严重的是,在河流两岸的地区出现一种怪病。患者全身疼痛难忍,行动困难。许多人在疼痛中死去或因此自杀。据记载,由于工业的发展,富山县神通川上游的神冈矿山从19世纪80年代成为日本铝矿、锌矿的生产基地。神冈的矿产企业长期将没有处理的废水排放注入神通川,致使高浓度的含镉废水污染了水源。两岸农民用含镉废水浇灌农田,稻秧生长不良,生产出来的稻米成为“镉米”,稻米内含镉严重超标。当地居民食用了这种“镉米”和“镉水”,患上了疾病。
1966年,污染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为了解决健康受损害的问题以及争取救济,结成了痛痛病对策协议会。并且采取了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于1972年在起诉三井金属矿业的案件中获得了胜诉的判决。审判后的第天,居民方到神冈矿山的拥有者三井金属矿业总部谈判,达成了受害者赔偿、污染防治、污染上壤修复一个协定书,并日居民方对污染源神冈矿山有了进入实施调查的权力,从此拉开了日木政府重视镉污染问题的序幕。
对于污染责任企业的神冈矿山,首先制定了把恢复神通川镉浓度至自然河流水平并长期维持的目标。以此为目标,对废水、 废气、废渣以及矿区环境实施了排水处理对策、排烟处理对策、堆积场的出池中处理”对策、坑内水的处理对策、在矿山周围的荒废 地(裸露地)上栽种树木植被等措施。
基于“污染防治协定”,居民方自1972年起每年进入矿山区实施调查。对废渣、工场排水、排烟、报废矿山流出的水中的镉进行严格监视。
基于富山县同三井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之间1972年制定的“关于环境保全的基本协定”,富山县每个月 在神通川的神一水坝进行水质调查。自从1972年调查开始以来,所有测定数据都表明镉的浓度在环境标准值0.003毫克/升以下(即合乎环境标准)
(三)日本政府对镉污染事件采取的对策
第一,对健康受损害者进行救济补偿。1967年起,日本政府启动对“痛痛病”患者的认定和赔偿工作。富山县专门对1975年以前神通川流域镉污染地域内居住20年以上的50岁以上的人群患者进行“痛痛病”诊断,并实施公费医疗、救济。按照新制定的法律条款,富山县知事在听取富山县健康受污染损害认定审查会的意见后,认定“痛痛病”患者,之后三井金属矿业基于保证书条款对其进行赔偿。
第二,被污染农用地的修复。基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1971-1976年的6年中,日本以约3130公顷农用地为对象,共计2570个水稻地块、1667个其他用途士壤地块进行了调查。在土壤调查的基础上,对土壤进行污染对策地域的判定,进而开展修复工程。
第三,被修复土壤的鉴定与评估。针对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域内的土地,按日本政府制定的要领指南,原则上需进行3年调查。安全性得到确认后,方可解除有关判定不再为“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域”。截至2012年,日本共计9次对部分地区解除了有关判定。当初判定的农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域面积1500亩中,有I469亩解除了判定。
(四)日本重金属污染防治对策体系的建立
一是构建环保法律、法规体系日本通过颁布一系列法得法规为全方位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提供法街依据。先后颁布了矿山保护法、公害纠纷处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二是建立镉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从1974年开始,对公共地表水域设立了水质中锅含量标准,制定了土壤中镉含量标准以及稻米中镉标准,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令,要求生产镉系颜料或碳酸锅所用的干燥设施容量应在0.1立方米以上。
三是加强重金属污染的预防和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评对象项目是道铁路、机场、发电厂、废弃物处理场、填埋、土地规划整地项目、工业团队开发项目等13种项目,通过严格的环评制度加强涉镉工艺和产品管理。
四是充分发挥税收手段的积极作用。日本政府通过征收包括对公害防止设备的固定资产税、汽车特别征税等税种,分配部分税金对环境污染受害者进行补偿。对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清除土壤污染等污染防治措施会给子适当税收政策优惠。另外,根据《污染健康损害补偿法》,现在依然存在按照硫黄氧化物的排放量而缴纳费用的制度。
五是大力发展扶助政策。包括由日本开发银行提供给企业的公害资金优惠贷款,由公害防止事业团和中小企业事业团提供的公害对策资金的优惠贷款,以及协同组织建设和转让公害对策设施:开设上壤污染对策基金,为土壤污染修复在全国范围内筹集治理资金;开发防治矿害制度的融资项目。
六是地方政府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区域政策措施。根据水质污浊防治法等,地方政府分别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且根据本地区行业、企业集中特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都道府县还通过对污水处理设施、煤烟处理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免征固定资产税和事业税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修建污染物治理设施。
七是加大技术开发支持力度。例如日本的NEDO(新能源产业技术开发机构),早在1990年就将环境技术的研发也划人到NED0的活动领域之内,积极开发水、土壤污染对策等技术。
(五)日本重金属污染防治对中国的启示
目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处在经济、社会、人口高速发展阶段,环境约束持续加大,复合型、交叉型污染问题逐渐显现,这与20世纪70年代日本发生公害事件的社会情况类似,吸取日本经济发展造成环境代价的教训,借鉴适用于中国国情的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对于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化,进而实现以重金属为重点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完善涉重金属法律、标准体系。从公害事件出发,日本已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中国应该充分借鉴日本的经验和教训,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或者细化重金属污染防治内容,建立污染损害纠纷及鉴定、环境公益诉讼、人体健康危害诊疗及检测、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等有关保障性法规和管理办法。推动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研究工作,提高排污费标准和涉重企业损害赔偿标准。
二是持续以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控制为主要方向进行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陆续出台铅锌冶炼、电渡、锰冶炼等重金属污染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工程技术规范等技术管理文件。建立排放量削减的技术选择机制、导则和管理规程,推行重点行业产能总量控制等行业管理政策,力求从重金属污染物产生的重点行业入手,遏制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三是企业为主要管理对象进行重金属排放全过程管理。坚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后评估制度,对企业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在企业内部设立安全、环保部门,从安全、环保、健康的角度出发,做到精细化管理,做好源头和过程控制,杜绝污染事件发生。
四是建立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重金属污染防治投资机制。借鉴日本的扶贫政策,在争取多种资金投入重金属专项治理的同时,积极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更多资金到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
五是鼓励公众,三井在日本是数一数一的大财阀集团,但在富山县却不得不接受当地居民严厉的监督,令企业致力于改善技术。中国应在政府指导、企业自律的基础上,引导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身边企业的监督,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进行污染预防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