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述
2020年5月12日,湖南郴州永兴县针对母婴店以蛋白固体饮料冒充婴幼儿奶粉销售一事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倍氨敏”是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蛋白固体饮料,涉事产品均有生产厂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附有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监督抽查检验合格报告。在销售过程中,廖某夫妇经营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将“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宣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涉嫌虚假宣传。此前有婴幼儿家长反应,孩子营养不良被诊断为佝偻病,有的甚至出现“大头娃娃”特征。家长们称他们在永兴爱婴坊母婴店购买过“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该店店员称“倍氨敏”“等同”于婴幼儿奶粉。家长们发现孩子异常于同龄人,去医院检查诊断为发育迟缓。
2020年5月13日,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责成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商家进行彻查,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 食品安全案例的事件始末(过程)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委宣传部12日晚通报称,涉事母婴店从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先后购进“倍氨敏”法国进口深度水解乳清蛋白(蛋白固体饮料)47件,并于2019年10月前全部售出。目前已有5名婴幼儿家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爱婴坊母婴店将一款固体饮料冒充特医食品销售给牛奶过敏儿童,虚假宣传特殊功能,导致婴幼儿严重营养不良,有的出现佝偻病,甚至出现“大头娃娃”症状。
郴州市、永兴县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5月14日、15日安排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下属儿童医院(三甲医院)对5名儿童进行全面医学体检,对其头围、体格发育、微量元素、血常规等基本指标项目进行检查检测和综合评估。5月19日、20日和23日,省卫健委组织省儿童医院儿保科、消化科、神经内科、血液内科专家对5名儿童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专家组经集体评估认为,5名儿童不符合俗称的“大头娃娃”症状体征。
联合调查组认为:此次事件是经销商为扩大产品销售,对产品性能作夸大宣传的欺诈、误导消费事件。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我国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的注册审批管理。
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不是婴幼儿配方乳粉,更不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蛋白质和营养素含量远低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涉事产品“倍氨敏”是湖南唯乐可健康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蛋白固体饮料,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抽检合格报告。省市联合调查组将在唯乐可公司发现的“倍氨敏”展品送至湖南省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所检33项主要质量和安全指标符合标准。目前没有发现涉案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不是婴幼儿配方乳粉,更不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蛋白质和营养素含量远低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在我国实行严格注册管理和出厂批批检验,质量安全有保障。消费者选购婴幼儿食品,要注意查看标签标识,选购合适的产品。
- 食品安全案例事件调查及处理情况
1.展开调查
2020年5月12日,永兴县委宣传部回应媒体称,涉事母婴门店从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进的47件“倍氨敏”固体饮料已全部售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已组成工作专班,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同时对报道中的5名孩子进行人文关怀,安排人民医院儿科专家对其全面体检,并在当地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儿童食品安全全面清查整顿行动。
2020年5月13日,涉事产品“倍氨敏”生产方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官方客服表示,“倍氨敏”产品已在2019年年中停产,公司已经介入调查。对于产品种类和适用人群,客服称“倍氨敏”是普通食品,普通人群均可以食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固体饮料标准)。对于涉事产品为何在涉事母婴店门店售卖且销售给了牛奶过敏孩子,客服称,该产品针对普通人群可以食用,是可以售卖的。公司只是依据国家法规生产产品,对门店销售给孩子并不清楚。
2.调查进展
2020年5月13日,湖南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回应关于郴州市儿童医院医生开处方推荐“假奶粉”事件的处理进展,事件定性为虚假宣传,已对涉事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企业将联合医院按退一赔三的方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已安排患儿进行体检,涉事医生停职一年。多位患儿家属向记者表示,患儿体检是家属自费,部分家属和卫健委未就患儿的健康影响达成共识,后续治疗和营养费用未获赔偿。2020年5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郴州市等组成调查组对涉事商家彻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020年5月18日,联合调查组调查发现,廖某军夫妇经营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涉嫌虚假宣传,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截至当天,涉事的永兴县爱婴坊母婴店已暂停营业,调查组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对有关当事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郴州市纪委市监委牵头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截至当天,永兴县已依法依程序免去李建军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免去曹石顺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股长职务。
3.调查结果
2020年6月5日,湖南省通报永兴县“蛋白固体饮料”调查处置情况。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省市联合调查组组长陈跃文表示,此次事件是经销商为扩大产品销售,对产品性能作夸大宣传的欺诈、误导消费事件。
通报显示,涉事产品“倍氨敏”是湖南唯乐可健康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蛋白固体饮料,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抽检合格报告。省市联合调查组将在唯乐可公司发现的“倍氨敏”展品送至湖南省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所检33项主要质量和安全指标符合标准。目前没有发现涉案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爱婴坊母婴店存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将“倍氨敏'宣称为奶粉进行销售”的行为,当事人承认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事实。5月28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向爱婴坊母婴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顶格处以罚款200万元。
郴州市、永兴县两级党委、政府于2020年5月14日、15日安排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下属儿童医院(三甲医院)对5名儿童进行全面医学体检,对其头围、体格发育、微量元素、血常规等基本指标项目进行检查检测和综合评估。5月19日、20日和23日,省卫健委组织省儿童医院儿保科、消化科、神经内科、血液内科专家对5名儿童身体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专家组经集体评估认为,5名儿童不符合俗称的“大头娃娃”症状体征。
4.处理情况
据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介绍,目前永兴县已成立由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对爱婴坊母婴店依法依规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同时,该县对购买食用“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的婴幼儿,安排县人民医院进行免费体检,对有症状的婴幼儿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并邀请营养专家指导辅助性治疗。永兴县还启动了为期一个月的食品安全特别是婴幼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全县食品安全秩序。
- 食品安全案例事件的原因探究
1.奶粉行业监管失灵
(1)地方政府监管缺失
长期以来,在奶粉安全的治理上,大型企业、大型超市是政府监管的主要对象,那些又多又杂的小型经销商和代理商则成为了政府监管的真空地带,从而给不法分子牟取暴利创造了可乘之机。
(2)奶粉产业监管体制不明确
从监管的层次来看,中央级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职责。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经常无从插手。许多下属部门不严格执行上级命令,而上级检查也很可能无法全面顾及。此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垂直管理,很容易造成中央和地方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地方监管机构可能迫于保护地方利益,成为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3)宏观调控的不彻底以及企业的恶性竞争
在广告方面上,企业投入过多的资金,虽然暂时品牌效益良好,但是从长远看,奶粉质量安全问题使得消费者失去对国内奶粉的信任,同时也失去了市场价值。
(4)监管部门的趋利行为造成实施法律的效率差
各监管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有好处监管的积极性就相对较高,没好处的积极性就相对较低,这一现状直接造成了法律法规的效率低下。此外,监管部门部分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主仆意识,存在办理人情证和个别人徇私枉法行为等。
(5)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畅或信息不对称,婴儿营养不良病监测与预警机制失灵
工商、卫生监督、质量监督等基层机构均有各自的手工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基本上封闭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缺乏部门内纵向和部门外横向的沟通。短时间出现大批婴儿严重营养不良群体应属“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报告。但营养不良病未列入突发事件报告体系,没有监测与预警的具体操作规定,患者信息没有送达疾控机构,不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与发出预警。
2.关于奶粉方面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奶粉产品相关法律体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在奶粉产品安全执法活动中难以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奶粉者,对于食品安全的掌控仍然无法面面俱到。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相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检测设备都还比较落后。由于立法技术薄弱,相应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与检验技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食品安全的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乳制品的生产销售无法做到步步把关,严格检查,进而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自我保护和外部保护薄弱
我国对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培养不够充分,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不够全面,大部分消费者买到伪劣产品或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就自认倒霉,不采取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地理、交通、经济、文化的制约,农民对食品的选择余地小,极需食品安全监管。但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缺位,目前仅在县级以上建立了监管机构,乡镇级没有具体的监管机构,不能有效地防止劣质婴儿奶粉进入农家。
4.企业违背职业道德
国内消费市场广阔且复杂多变,竞争激烈,部分企业只看重宣传投入,不重视企业责任感,还有许多不法商家为了追逐盈利,不注重奶粉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厂、批发商、零售商形成劣质婴儿奶粉“产供销一条龙”,产品质量低劣,政府监管不严,市场进入门槛低,无信用,受法律追究的机率低和力度弱。
5.法律震慑力不够
以罚代刑缺乏足够的威慑力,由于惩罚过轻,生产者和销售者无视法律的威严,在市场上兴风作浪,违法谋取较高利益。各执法部门对违法问题只限于事后追究,只有在出现食品事故后,对违法企业进行经济处罚或责令其整顿调整。国外对于食品生产出现侵权违法行为惩罚较重,而国内对食品生产出现侵权违法行为惩罚较轻,致使生产者和销售者肆意妄为,无视法律,不负责任。
6.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性
(1)食品市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情况下买卖双方都缺乏对产品质量和安全信息的把握。
食品更是一种信用品,是否含有抗生素、重金属、有害化学品及其含量等方面的特征,普通消费者即使购买食用后也很难判定,消费者只能基于对生产者的信任而购买。信任品的特征决定了食品品质的验证具有滞后性,从而也导致了交易双方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
(2)食品流通的各个环节的信息不对称
从食品流通过程的角度,只要存在买卖的交易,存在各方利益的冲突,就会出现信息的不对称,如生产者与加工商、加工商与经销商、经销商与购买者、政府与各环节主体之间等。各个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隐瞒或虚假提供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食品市场上就会出现生产者道德风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