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2011 年初期,警方从其车中缴获一批有毒豆芽。负责对黑加工点进行控制的民警迅速突击检查,又成功抓获了涉嫌生产加工有害豆芽的 3 名犯罪嫌疑人,并当场查获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制成的豆芽半成品 8 吨,成品 2 吨。同时,公安部门还分别在东陵区浑河站乡、于洪区沙岭镇相继查获有毒豆芽逾 15 吨,查获生产有毒豆芽的黑加工点 5 个,并从现场查获大量非食品添加剂。沈阳 3 天内查获 40 吨毒豆芽,经检测,其中含有亚硝酸钠、恩诺沙星等非食品添加剂。此事件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的恶劣影响,是中国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之一。
(二)2011年中国沈阳毒豆芽事件的主要过程
2011 年初期,沈阳市的消费者已经在讨论市区内出售的豆芽是否对健康有害。沈阳市皇姑区龙江派出所于 2011 年 4 月 8 日接到消费者举报,和平区浑河堡乡下河湾村有村民正在制售毒豆芽。在得到初步情报后,公安民警经过几天的侦查,得到大量证据。4 月 17 日凌晨,由沈阳公安局组织调集皇姑、和平和经济开发区 40 多名警员开展端窝点行动。4 时 30 分许,负责查控堵截的民警在距窝点 1 公里的位置,将黑加工点业主当场截,此时他正准备开农用三轮车把有害豆芽拉到市区销售。警方同时从其车中缴获一批有毒豆芽。负责对黑加工点进行控制的民警迅速突击检查,又成功抓获了涉嫌生产加工有害豆芽的 3 名犯罪嫌疑人,并当场查获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制成的豆芽半成品 8 吨,成品 2 吨。同时,公安部门还分别在东陵区浑河站乡、于洪区沙岭镇相继查获有毒豆芽逾 15 吨,查获生产有毒豆芽的黑加工点 5 个,并从现场查获大量非食品添加剂。沈阳 3 天内查获 40 吨毒豆芽,经检测,其中含有亚硝酸钠、恩诺沙星等非食品添加剂。
在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之际,沈阳市政府最终认定由市农委牵头全权处理此事。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的时候,嫌疑人说:“大家都这么干,凭什么抓我。”其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全国各地都有使用这种方法生产豆芽的作坊,自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011 年 8 月 11 日,在皇姑区人民法院已有三起案件一审宣判,六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 6 个月至 2 年,并处 1 万元到 2 万元不等罚金。这是第一批受到刑事处罚的不法商贩。12 月 2 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对另一起毒豆芽案件宣判,五名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获有期徒刑 6 个月至 4 年,并处罚金 2 万元到 30 万元不等。这是第二批受到刑事处罚的不法商贩。2012 年 2 月 29 日,上述第二起案件二审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在豆芽制发的过程中添加了无根剂,全国至少有上千名芽农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罪名主要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有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发展的桎梏,成为危及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国家安定、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三)2011年中国沈阳毒豆芽事件的调查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沈阳全区公安机关于2011年4月组织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沈阳市公安机关接到任务后,开展前期摸排,发现大型蔬菜批发市场供应给市区的中小型菜市场及单位、学校和工地的豆芽,相关专家仅从外形上可以判断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化学物质。
- 毒豆芽的危害及原因调查。
2011 年 5 月下旬,中央电视台和多家新闻媒体曾多次报道了使用此类物质生产加工的豆芽长期被人类食用后,会造成儿童早熟、成人不孕不育、老人骨质疏松,甚至致癌等情况。
用“无根剂”泡大的无根豆芽有毒性,“无根剂”不仅能抑制植物正常生长,促使植物发生畸形,还会破坏人体内的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等营养素,如果长期服用,会破坏人体激素平衡。豆芽生产中使用的漂白剂主要是保险粉。保险粉的化学名为低亚硫酸钠,又名连二亚硫酸钠、次硫酸钠。在纺织行业中,人们常常用它做为还原染色的还原剂。这种物质具有很强的漂白作用。医学上已有证明,当人体摄入4g低亚硫酸钠时,就会出现中毒现象,因此,这种物质是严格禁止的。除此之外,化肥也是无良商贩在发豆芽的过程中常用的添加物,如尿酸、硝铵等。加入化肥不仅能提升豆芽产量还能缩短周期。然而,喷洒了尿素、硝铵等化学物质的豆芽所含硝酸盐会进入人体,经细胞分解后将会转成致癌的亚硝酸盐。
2. 对不合格豆芽生产企业的源头查处。
对查获的“问题豆芽”,沈阳市公安机关委托河南省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测,在 26 个窝点生产的豆芽中均检测出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 6—苄基腺嘌呤成分,且都属于无产地、无厂家、无标识标签的“三无”产品。随后,沈阳市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南宁市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予以批捕。
3. 毒豆芽销售渠道情况及特点的调查。
经过暗访,“基地”的负责人和会计称,这里的豆芽销往北京各区县,包括新发地、锦绣大地和黄村桥等大型农贸批发市场,多家市场的日销售额均在万元左右,他们销售渠道还拓展至河北和山东等地,“那些外地批发商需求量大,基本上自己开车到厂里直接拉货。”从全国情况看,毒豆芽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城乡,主要面向大型市场。
(四)2011年中国沈阳毒豆芽事件的处理
调查组在辽宁省政府、沈阳市政府的密切配合下,开展了以下工作:
- 彻底查清有毒豆芽的来龙去脉
2011 年 4 月 20 日,沈阳市打假办公室会同卫生、质监、农委、工商、公安等监管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毒豆芽事件。会议上,与会各监管部门均称毒豆芽事件不归自己监管,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叙述了各自的理由。在各职能部门相互推诿之际,沈阳市政府最终认定由市农委牵头全权处理此事。
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措施的时候,嫌疑人说:“大家都这么干,凭什么抓我。”其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全国各地都有使用这种方法生产豆芽的作坊,自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沈阳毒豆芽事件中不论监管部门是因为法律依据还是由于行政不作为出现的监管交叉,导致该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我国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度的不完善,并没有对失职部门加以追究责任。
2. 严厉打击生产毒豆芽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合法企业正当权益。
在沈阳系列的“毒豆芽”案中,沈阳市公安局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的,并刑拘了 60 名犯罪嫌疑人,并对查扣的豆芽进行深度填埋。但是沈阳市检察院统一协调全市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随后,沈阳公安局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取保候审。那么,针对该案的涉案人员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必要进行重点分析。
3. 立足本次事件,加强全国豆芽生产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沈阳毒豆芽事件被曝光后,相关监管部门仍然相互推诿的原因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监管部门职责权限不清造成的。要想解决这样的问题,就必须制定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4 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第 5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卫生部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大抽验力度,清剿有毒豆芽;质检总局部署了在全国范围内对豆芽生产专项检查的行动;食品药品监管局向涉及生产有毒豆芽事件的9个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核查督办函;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立即开展对市场的专项检查。
针对沈阳毒豆芽事件中出现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当地行政加强了监管力度,健全了我国的食品安信息披露制度,使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能够更加顺畅。通过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以及消费者的防范意识都有积极作用。
4. 对制售危害人体健康豆芽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曝光,适度控制宣传报道。
据不完成统计,自 2013年以来,沈阳全区共查处食品案件 11418件,移送司法机关 381 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82 个,由此可知,目前食品安全形势还不容乐观。食品安全与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我国经济的稳健发展、社会安定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需要在短时间内尽快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之一。广大民众希望施用刑事重刑,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但是,严厉执法必须要依法进行,刑事犯罪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新闻媒体在社会中的影响越来越大,监督作用不可小视,也是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问责的强大异体力量。在欧美国家,除了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往往称新闻媒体为第四种权力,可见其重要性。我国近些年对新闻媒体的舆论问责持鼓励的态度,但还没有达到行政问责的高度,笔者认为,为了实现新闻媒体异体问责主体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保障新闻自由。从新闻媒体的舆论问责职能角度出发,若要实现新闻媒体的异体问责作用,关键是要保障新闻自由,特别是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面的揭露权。第二,保障
新闻媒体的知情权。民众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第一时间得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而民众的声音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反映给监管部门,但这一切必须是在新闻媒体具有知情权的前提下才能做到。第三,健全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新闻的作用就是向公众提供准确的信息,报道事实的真相。但新闻媒体在寻求真相时的依据是什么?如何保障这种权利?解决这些问题都需要制定一部《新闻法》,这样就可以有效保障媒体报道内容的公正与自由,真正发挥新闻媒体的异体问责职能。